哥林多前书第7章逐节注解、祷读

【林前七1】「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,我说男不近女倒好。」

【林前七2】「但要免淫乱的事,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;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。」

  • 「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」,指哥林多教会曾经写信给保罗询问一些问题。
  • 从上下文看,「男不近女倒好」可能是引用哥林多教会信上的话。当时古希腊斯多亚哲学流派崇尚禁欲主义,一些哥林多信徒可能也认为「男不近女倒好」。保罗自己虽然独身,但他并不是禁欲主义者(提前四3;西二23),而是尽量在真理的范围内包容他们的观点,指出独身的好处;但也指出「照主的安排」(十一11),婚姻是神更美的旨意,圣经的原则是人人应当结婚,一夫一妻。
  • 虽然保罗同意独身有许多好处,但他也指出独身可能导致许多试探。正常的夫妻生活可以避免陷入「淫乱」(2节)的试探,不合理的禁欲反而会增加被撒但「引诱」(5节)的机会。「淫乱的事」(2节)原文是复数,表示有很多这类的试探。哥林多城以庙妓众多而闻名,当地的文化对淫行习以为常,未婚者很难洁身自守。
  • 「当」(2节)这个字的原文是命令式,表明为了避免试探,人人都「当」结婚,当然也可以有例外(7节)。保罗在此并非讨论神设立婚姻的原由,而是论到哥林多城的实际情况。

【林前七3】「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;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。」

【林前七4】「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,乃在丈夫;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,乃在妻子。」

?【林前七5】「夫妻不可彼此亏负,除非两相情愿,暂时分房,为要专心祷告方可;以后仍要同房,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,引诱你们。」

  • 「合宜之分」(3节)指正常的夫妻生活。夫妻双方在婚姻里的地位是平等的,应当以「合宜之分」彼此相待,向对方尽当尽的本分,不可单方禁欲,以致「彼此亏负」(5节)。
  • 合神心意的婚姻生活,就是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学习放弃自己的「权柄」(4节),完全委身于对方(4节)。这样才能真实地「二人成为一体」(创二24),彼此尊重、彼此体恤,既不让第三者介入、也不给撒但留下地步,夫妻双方都活在圣洁中。
  • 夫妻既然已经「二人成为一体」、完全委身于对方,保留自己的身体就是「彼此亏负」(5节)。即使是为了专心祷告而「暂时分房」(5节),也必须「两相情愿」(5节)。因为任何不正常的夫妻生活,都会「给魔鬼留地步」(弗四27)。
  • 在神所设立的婚姻里,夫妻关系不单是为着人的需要,也是为了操练神的儿女;而对于神的儿女来说,婚姻不只是人生大事,更是属灵争战的战场。因为婚姻历世历代都是「撒但」(5节)攻击的目标,许多个人、地区和国家的败坏,都是从婚姻家庭的破口开始的。要在这争战中显出见证,夫妻都应当倚靠主的恩典,彼此扶持、尊重、体恤,大事小事都活在主的权柄下,让主借着婚姻生活把自己造就成建造教会的材料。

【林前七6】「我说这话,原是准你们的,不是命你们的。」

第6节是接着第5节说的,保罗准许夫妻为了专心祷告而「暂时分房」(5节),但不是命令为了专心祷告就必须「暂时分房」。

【林前七7】「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;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,一个是这样,一个是那样。」

  • 一个人能持守独身、「免淫乱的事」(2节),是「神的恩赐」。各人要认清神的恩赐,没有这恩赐的不该尝试守独身,以免给魔鬼留地步。
  • 保罗写本信的时候独身,但他很可能是丧偶的鳏夫。因为保罗在信主前是一个谨守犹太教传统的法利赛人,根据犹太教传统,犹太男人必须结婚(《密西拿》Yeb?6:6),因为「没有妻子的男人,不是正当的男人」(《他勒目》Yeb. 63a)。

【林前七8】「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,若他们常像我就好。」

【林前七9】「倘若自己禁止不住,就可以嫁娶。与其欲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为妙。」

  • 「没有嫁娶的」(8节)原文是男性,可能是指丧偶的鳏夫,而不是指从未结过婚的人。8-9节对鳏夫和寡妇说的,关于尚未结婚的男女,要到25节才开始谈到。
  • 「常像我」(8节),指像保罗保持现状。
  • 一个丧偶的人,若没有守独身的「恩赐」(7节),难免「自己禁止不住」(9节)。所以「倒不如嫁娶为妙」(9节),免得「欲火攻心」(9节),反而被试探所胜。
上图:古罗马婚礼浮雕。古代希腊-罗马的婚姻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社会鼓励寡妇或离婚的妻子再婚,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。罗马人传统上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合法的孩子,公民生产新公民。合法婚姻的年龄为女孩12岁,男孩14岁。大多数罗马妇女在十几岁到二十出头结婚。

上图:古罗马婚礼浮雕。古代希腊-罗马的婚姻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社会鼓励寡妇或离婚的妻子再婚,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。罗马人传统上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合法的孩子,公民生产新公民。合法婚姻的年龄为女孩12岁,男孩14岁。大多数罗马妇女在十几岁到二十出头结婚。

【林前七10】「至于那已经嫁娶的,我吩咐他们;其实不是我吩咐,乃是主吩咐说:妻子不可离开丈夫,」

【林前七11】「若是离开了,不可再嫁,或是仍同丈夫和好。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。」

  • 「已经嫁娶的」(10节),指已婚的信徒。「不可离开」(10节),指不可离婚,神的儿女没有逃离属灵争战的战场的权利,所以没有离婚的自由。「主吩咐」(10节),指主耶稣在世时曾留下这类的教训。
  • 「若是离开了」(11节),原文是简单过去式,表明在写信时,哥林多教会已有出现了离婚的现象。保罗说「若是离开了,不可再嫁」(11节),不是允许只要不再嫁就可以离婚,而是要求当时那些已经离婚的人「不可再嫁,或是仍同丈夫和好」(11节)。

【林前七12】「我对其余的人说(不是主说):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,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,他就不要离弃妻子。」

【林前七13】「妻子有不信的丈夫,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,她就不要离弃丈夫。」

【林前七14】「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,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(原文是弟兄)成了圣洁。不然,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,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。」

【林前七15】「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,就由他离去吧!无论是弟兄,是姊妹,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。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。」

【林前七16】「你这作妻子的,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?你这作丈夫的,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?」

  • 12-16节是关于一方不信主的婚姻,适用于信主前就已经结婚的信徒。而未婚信徒的婚姻,则应该遵循信与不信的人「不要同负一轭」(林后六14)的原则。
  • 「不是主说」(12节),指主耶稣在世时并没有留下这类的教训。虽然12-16节是使徒保罗自己的教导,但他也是在圣灵感动下说的(40节),被圣灵承认、作为神的话列入圣经。保罗谨慎分别主的话和他自己的教导,证明初期教会信徒没有随意编造主耶稣的语录。
  • 「成了圣洁」(14节),指被分别出来归神使用,但不一定就能得着救恩。信徒是被分别出来归于神的「圣徒」(一2),所以连不信的配偶和儿女也因着他们,身不由己地被分别出来归神所用(14节),所以不要和不信的配偶离婚(13节)。
  • 在会幕里,凡是圣膏油膏抹过的物就「成为至圣」(出三十29),会使接触至圣之物的人「凡挨着的都成为圣」(出三十29)。每一个信徒都受了圣灵的「恩膏」(约壹二20、27),身体成为至圣的「圣灵的殿」(林前六19),所以与信徒「二人成为一体」(创二24)的配偶,也会因着至圣的信徒而「成了圣洁」,被分别出来归神使用。因此,这样的夫妻生活在神眼中就不是淫乱,所生的儿女也「是圣洁的了」(14节)。
  • 若不信的一方主动提出离婚,信徒在神面前不负婚姻破裂的责任,被弃的配偶可以再婚。「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」(15节),指神所赐的生命是和睦的生命,神的儿女是「使人和睦的人」(太五9),无论是与不信的配偶继续同住,还是接受不信者的决定结束婚姻,两种情况下都要追求和睦。
  • 信徒的婚姻不能被当作传福音的工具,但神既然「愿意万人得救」(提前二4),已经结婚的信徒就不能放弃「救」(16节)不信配偶的机会。信主的一方应当甘心接受十字架的对付,在真理里与配偶和睦,更加地爱对方,而不是让我们失败的见证阻挡神的工作。

【林前七17】「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,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。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。」

【林前七18】「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,就不要废割礼;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,就不要受割礼。」

【林前七19】「受割礼算不得什么,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,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。」

【林前七20】「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,仍要守住这身分。」

  • 神照着我们的本相选召我们,并没有介意我们蒙召时配偶是否信主、是「已受割礼」(18节)还是「未受割礼」(18节)、是「奴隶」(21节)还是「自由之人」(22节),因为各种身分和境况,都能成为神造就我们的环境和工具。
  • 因此,我们「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,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」(17节),学习在各种身分和环境下事奉神、见证神,而不是追求改变地上暂时的身分和环境。因为我们不是凭外在的仪文、身分、地位作基督徒,而是凭内在心灵的实际作基督徒(罗二28-29),因此最要紧的是让圣灵改变我们的生命、「守神的诫命」(19节),而不是改变在地上暂时的身分、环境。

【林前七21】「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?不要因此忧虑;若能以自由,就求自由更好。」

【林前七22】「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,就是主所释放的人;作自由之人蒙召的,就是基督的奴仆。」

【林前七23】「你们是重价买来的,不要作人的奴仆。」

【林前七24】「弟兄们,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,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。」

  • 罗马帝国的奴隶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,但保罗却吩咐蒙召时「作奴隶」的人「不要因此忧虑」(21节),因为神既在他为奴时选召他,必然会给他力量在为奴的生活中服事基督(西三22-23)。
  • 「若能以自由,就求自由更好」(21节),原文是「若能以自由,则尽量利用」。
  • 主的呼召并不是为了改变我们外面的身分,而是改变我们里面的实际。奴隶蒙召后,里面就进入荣耀无比的真自由,从罪的奴仆变成「主所释放的人」(22节);而自由人蒙召后,里面却变成「基督的奴仆」(22节),一生谦卑服事主。因此,信徒最重视的应该是与基督的关系,外在转瞬即过的身分、环境,并不是最重要的事。
  • 「不要作人的奴仆」(23节),不是鼓励做奴隶的信徒不尊重主人、发动革命,而是说要做「基督的奴仆」,「存心诚实敬畏主,无论做什么,都要从心里做,像是给主做的,不是给人做的」(西三22-23)。
  • 「不要作人的奴仆」(23节),不仅是不做别人的奴仆,也是不作自己的奴仆,凡事为着主的缘故,「不要求自己的益处,乃要求别人的益处」(林前十24)。
  • 保罗两次强调「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,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」(24节),并不是指消极接受现状、不努力改善自己,而是提醒蒙召者在现有的「身分」里学习活在神的权柄之下。信徒最重要的不是改变自己的「身分」,而是保守自己「在神面前」,因为只要「在神面前」,任何「身分」都可以事奉神。「这身分」包括蒙召者的婚姻状态(1-16节)、是否受割礼(18-20节)、奴隶还是自由人(21-23节)。

【林前七25】「论到童身的人,我没有主的命令,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,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。」

【林前七26】「因现今的艰难,据我看来,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。」

【林前七27】「你有妻子缠着呢,就不要求脱离;你没有妻子缠着呢,就不要求妻子。」

【林前七28】「你若娶妻,并不是犯罪;处女若出嫁,也不是犯罪。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,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。」

  • 「论到」(25节),指哥林多教会在信上询问此事。「童身的人」(25节),指从未结过婚的人。「没有主的命令」(25节),指主耶稣在世时并没有留下这类的教训,25-28节是保罗的劝告。但保罗的话是在圣灵感动下说的(40节),被圣灵承认、作为神的话列入圣经。
  • 「现今的艰难」(26节),指写本信时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,可能是克劳第时代的饥荒(徒十一28)。既在艰难之中,保罗认为最好就是不要改变现有的婚姻状态,正如狂风暴雨中不宜更换船只。因为在当时艰难的环境下,已婚的人会增加家庭的负担,所以「肉身必受苦难」(28节)。

【林前七29】「弟兄们,我对你们说:时候减少了。从此以后,那有妻子的,要像没有妻子;」

【林前七30】「哀哭的,要像不哀哭;快乐的,要像不快乐;置买的,要像无有所得;」

【林前七31】「用世物的,要像不用世物,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。」

  • 「我对你们说」(29节),表示以下的话非常严肃。
  • 「时候减少了」(29节),可能是指当时哥林多人所面临的「现今的艰难」(26节)将到达顶峰,而不是指主再来。因为保罗总是用主的再来鼓励人要「无可指摘」(帖前五1-11;腓一9-11),却没有因主的再来而给出29-31节的劝告。

【林前七32】「我愿你们无所挂虑。没有娶妻的,是为主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主喜悦。」

【林前七33】「娶了妻的,是为世上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妻子喜悦。」

【林前七34】「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。没有出嫁的,是为主的事挂虑,要身体、灵魂都圣洁;已经出嫁的,是为世上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丈夫喜悦。」

【林前七35】「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,不是要牢笼你们,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,得以殷勤服事主,没有分心的事。」

  • 保罗允许信徒独身,「是为主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主喜悦」(32节)。而今天许多人独身,只不过是因为害怕婚姻、逃避婚姻,想着怎样叫自己喜悦。独身却不能专心服事主的,并不是「神的恩赐」(7节)。
  • 已婚者「为世上的事挂虑」(33、34节)并非不属灵,而是他们在今生的责任。
  • 「圣洁」(34节)指分别出来归给主。未婚者只有把全身心都分别出来为主摆上,「身体、灵魂」(34节)才「都圣洁」,否则很容易受试探。
  • 「牢笼你们」(35节)是借用打猎的比喻,指「把猎网投罩你们」,约束他们。
  • 保罗在这里教导的重点并不是结婚或不结婚,而是希望未婚者的事奉不要因婚姻受到中断,「得以殷勤服事主,没有分心的事」(35节)。

【林前七36】「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,女儿也过了年岁,事又当行,他就可随意办理,不算有罪,叫二人成亲就是了。」

【林前七37】「倘若人心里坚定,没有不得已的事,并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,如此行也好。」

【林前七38】「这样看来,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,不叫她出嫁更是好。」

  • 「待他的女儿不合宜」(36节),指没有为女儿的婚姻安排。这父母原来认为女儿独身比较好,现在却犹豫自己做得对不对。「过了年岁」(36节),原文意思是「过了发育成熟的阶段」,即到达或过了应该结婚的年龄。「事又当行」(36节),可能指女儿没有守独身的恩赐。父母在这种情况下,就可以叫女儿成亲。
  • 「心里坚定」(37节),即父母确信自己的做法是对的。「不得已的事」(37节),如承诺、婚约、女儿没有守独身的恩赐等等。「由得自己作主」(37节),指父母不是奴隶,有自己作主的权柄。「心里又决定了」(37节),指当时父母有权替儿女决定婚姻。
  • 「不叫她出嫁更是好」(38节),前提是为了专心事奉主(33节),并且符合37节所列的4个条件。

【林前七39】「丈夫活着的时候,妻子是被约束的;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随意再嫁,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。」

【林前七40】「然而按我的意见,若常守节更有福气。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。」

  • 信徒的婚姻对象,必须是「在主里面的人」(39节)。因为信主的和不信主的「原不相配,不要同负一轭」(林后六14)。
  • 「常守节」(40节),指维持现状不嫁。「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」(40节),表明保罗在25-40节的意见是在圣灵的感动下所说的。但保罗关于独身的意见,有当时「现今的艰难」(26节)这个特殊的前提,不可随便套用到一般的情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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